(2015)连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福建超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黄建雄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超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建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福建超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法定代表人罗金秀。被执行人黄建雄,男,1962年7月3日生,汉族,住连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连城县人民法院(2014)连民初字第19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1月0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建雄在中国工商银行连城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71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立宏审 判 员 陈桥水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周荣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