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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一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姚某某、邵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姚某某,邵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37号原告:石某某委托代理人:尚某,西宁正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某某被告: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姚某某、邵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石某某承担。审判长 周 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顺慧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