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法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荔生与被执行人彭周兰、杜海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荔生,彭周兰,杜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法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周荔生。被执行人彭周兰。被执行人杜海兵。本院在执行周荔生申请执行彭周兰、杜海兵关于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已依判决内容执行并将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荔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瑞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莫广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