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三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龚章列与周作智、第三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章列,周作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三初字第150号原告:龚章列,男,汉族,1954年11月21日出生。被告:周作智,男,汉族,1935年12月15日出生。第三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黑甲山管委会4楼。负责人:张雄。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章列与被告周作智、第三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中,原告龚章列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章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3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蒋 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静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