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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林郊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明苏与徐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苏,徐海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林郊民初字第345号原告张明苏,女,汉族,1969年7月16日出生,现住林州市。被告徐海青,男,汉族,1969年3月26日出生,现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永青,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苏诉被告徐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通知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秦学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少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