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郭本发与王世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本发,王世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19-1号申请人郭本发。被执行人王世忠。郭本发申请执行王世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郭本发依据生效的(2012)辉民初字第25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世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欠款1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王世忠名下有存款,应当用于清偿其所负的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世忠名下存款10075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李玉琴代理审判员 周在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