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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杨辉发与詹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辉发,詹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31号原告杨辉发,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詹海波,男,196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杨辉发与被告詹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辉发撤回对被告詹海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5元,由原告杨辉发负担。审判员  黄健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