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杨辉发与詹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辉发,詹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31号原告杨辉发,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詹海波,男,196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杨辉发与被告詹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辉发撤回对被告詹海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5元,由原告杨辉发负担。审判员 黄健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