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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三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烟台海信瀚海置业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海信瀚海置业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三初字第8号原告烟台海信瀚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发区秦淮河路17号,组织机构代码59136762-0。法定代表人刘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伟、曲成功,山东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7号楼,组织机构代码16319874-4。法定代表人万冠群,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海信瀚海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海信瀚海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38元减半收取25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功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