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民初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焦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1642号原告焦某,农民。被告牛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诉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海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士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