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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孤民小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孤家子镇裕民农村资金互助社与姚力,王华,魏继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孤家子镇裕民农村资金互助社,王华,魏继东,姚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孤民小额字第5号原告孤家子镇裕民农村资金互助社法定代表人:王金龙,职务:理事长。被告王华,女,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被告魏继东,男,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被告姚力,男,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孤家子镇裕民农村资金互助社与被告王华、魏继东、姚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孤家子镇裕民农村资金互助社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孤家子镇裕民农村资金互助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负担45元,退回原告45元。审判员  孙海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英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