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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黄斗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2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唐子杨,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4)3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惠红、陈玉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唐子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9月21日10时05分许,被告人黄某驾驶渝B9****号重型自卸货车(该车核定载质量为9980千克、肇事时实载质量为44775千克)沿佛山市一环南延线由北往南行驶至顺德勒流街道西华红绿灯路口,违反禁止车辆通行信号,直行通过路口,与杨某某驾驶的被放行进入路口由西往东方向行驶的粤X2S***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杨某某双脚被渝B9****号重型自卸货车右后轮碾压,造成车辆损坏及杨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杨某某的伤情属重伤二级。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认定黄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驾驶货车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及警情信息;被告人黄某的供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照片;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书、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车辆痕迹记录意见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记录;工作记录;电子称重磅称重单及地磅资质证书;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表;顺德和平外科医院初步诊断证明书及医疗收据;事故工作记录及车辆违法信息证明;被害人户籍材料;被告人户籍材料;视听资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2.被告人有自首行为;3.被告人肇事后悔罪真诚,有积极赔偿行为;4.被告人未取得被害人方的谅解是因为被害人要价太高,被告人家庭实在困难,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但被告人所驾驶的车辆购买了100多万元的交强险及商业险,应足以赔付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尚未确认残疾等级,保险公司无法理赔;5.结合被告人的家庭实际情况,适用缓刑有助于缓解被告人家庭困难。综上,请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其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若排除被告人黄某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违法行为,被告人黄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仍承担本案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事故工作记录予以证实,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又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打电话报案,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抓获经过及警情信息予以证实,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再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的家属向被害人杨某某共赔偿了人民币30000元。上述事实,有辩护人提交的借条予以证实,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严重超载驾驶,虽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黄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驾驶货车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被告人驾驶货车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这一“严重超载驾驶”的行为,需作为本案中被告人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要件事实之一予以评价,故不宜再对该严重超载驾驶的行为作为认定被告人黄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的原因之一进行重复评价,结合交警部门的事故工作记录,即如果排除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违法行为,也可以认定被告人黄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综上,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严重超载驾驶,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交通肇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向被害人赔偿了人民币30000元,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第4、5点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对其不宜适用缓刑,故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15年10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徐浩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惠明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