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8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刘宏震与田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宏震,田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826-2号申请执行人刘宏震,居民。被执行人田波,居民。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田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田波在金融部门的收入人民币元100000元至临清市人民法院(本院开户行: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9150115070042050004643)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玉 兰审判员 廖春雪审判员关立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乐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