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泗催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新乡县恒达金属加工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乡县恒达金属加工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泗催字第00016号申请人新乡县恒达金属加工厂,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县小翼镇聂庄村。法定代表人王贻杨,该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加坤。申请人新乡县恒达金属加工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为31400051/25647180,出票金额为1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5月2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1月28日,出票人为泗阳县嘉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收款人为泗阳县众兴镇恒久建材经营部,最后持票人为新乡县恒达金属加工厂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新乡县恒达金属加工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月英审 判 员 李立久代理审判员 徐 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素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