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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民终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肖某与雷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终字第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某。上诉人肖某与被上诉人雷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6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为,原告只以雷某一人为被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请求分割房屋及其他财产,属于与其离婚纠纷一案中关于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一致,若在本案中予以分割,仍然极有可能损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据此驳回原告肖某的起诉。肖某上诉称,原审法院的审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并依法发回重审。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只以被上诉人雷某一人为被告再次向原审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房屋及其他财产,属于与其离婚纠纷一案中关于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一致,上诉人可在追加其他当事人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薛月琴审判员韩景录代理审判员董聚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刘文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