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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佛南法执字第85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大沥支行、佛山市南海模具机械制造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大沥支行,佛山市南海模具机械制造中心,邝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佛南法执字第854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大沥支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凤东装饰市场B座。负责人:植敬波,任行长。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模具机械制造中心,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大镇工业区。负责人:曹庆林。被执行人:邝婉玲,女,195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南民二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属被执行人邝婉玲与曹庆林(已死亡)共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民富路17号的房产【证号:粤房字第××号、粤房证字第0414886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黎健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晓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