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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执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贺容芝与梁友、王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容芝,梁友,王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085号申请执行人:贺容芝被执行人:梁友被执行人:王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26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梁友、王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友、王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50元(其中执行款本金900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蒋小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帅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