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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达执字第5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杨斌、龙建与何成、黄森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斌,龙建,何成,黄森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达达执字第530-4号申请执行人:杨斌,生于1990年9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渠县。申请执行人:龙建,生于1975年10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执行人:何成,生于1963年2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黄森林,男,生于1956年1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达达民初字第172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何成、黄森林在2014年6月30日之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杨斌、龙建劳务费74500元,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黄森林在中国邮政储蓄达州市五星煤矿支行有工资往来帐户(***********),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黄森林在中国邮政储蓄达州市五星煤矿支行工资帐户(***********)的冻结。二、终结本院(2014)达达民初字第17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栾心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牟正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