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罪犯曾良成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226号罪犯曾良成,男,196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十一监区服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9日作出(2003)内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良成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被告人曾良成、罗刚等人连带赔偿徐丽经济损失8750元、赔偿李宗群经济损失3750元,赔偿何友明经济损失325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9日作出(2003)川刑终字第1082号刑事判决,以曾良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3日以(2006)川刑执字第42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8年9月24日以(2008)川刑执字第105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8年9月24日起至2026年9月23日止;本院于2011年4月22日以(2011)南中法刑执字第31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于2013年6月26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116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曾良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4月至2014年10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133分,月均7分。该犯未履行民事赔���。。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曾良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良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9月24日至2022年1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维登审判员 黄河银审判员 李 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玥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