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督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与周加计申请支付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泗民督字第00036号申请人:安徽省泗县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苏绍云,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平,男,该行办事员。被申请人:周加计,男,1959年1月12日生,汉族。申请人安徽省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依据2010年9月25日的借款合同,借据及抵押合同,要求被申请人周加计给付所欠贷款本金11.5万元及利息7.047657万元,合计18.547657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周加计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泗县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本金11.5万元及利息7.047657万元,合计18.547657万元,并承担诉讼费134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房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庭满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卷,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卷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