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与深圳市金凯进光电仪器有限公司、黄长游、李宜璇、吴炳喜借款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深圳市金凯进光电仪器有限公司,黄长游,李宜璇,吴炳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037号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特1号光谷软件园A5栋。负责人:杨灿,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德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庆,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支行职员。被申请人:深圳市金凯进光电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居委金凯进厂区厂房二。法定代表人:黄长游。被申请人:黄长游。被申请人:李宜璇。被申请人:吴炳喜。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金凯进光电仪器有限公司、黄长游、李宜璇、吴炳喜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金凯进光电仪器有限公司、黄长游、李宜璇、吴炳喜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四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5,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金凯进光电仪器有限公司、黄长游、李宜璇、吴炳喜银行存款5,50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钢审判员 曹琳审判员 田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