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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255号原告陈某某,女,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委托代理人范云飞,福建先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某,男,198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以原、被告达成离婚协议,并于2015年1月8日在长汀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曹某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员  严 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赖龙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