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民一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张英武与戴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英武,戴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35号原告:张英武,男,汉族,住珲春市。被告:戴艳华,女,汉族,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英武与被告戴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英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其他费用100元,合计810元,由原告张英武负担。审判员 全 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勇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