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李嗣卿与新疆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嗣卿,新疆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李嗣卿,女,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40号19号楼7单元601室。被执行人:新疆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西山路100号西山街道办事处101室。法定代表人周敏,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因定金合同发生纠纷,现该案的(2014)沙民三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收入102511.4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银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