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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陵民四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佟闯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陵民四初字第1号原告佟闯,男,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负责人郭明东,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双春,系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越男,系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佟闯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佟闯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佟闯承担。代理审判员 隋 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曦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