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终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赵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终字第1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男,汉族,生于1958年12月26日,四川省苍溪县人,大学文化。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女,生于1962年6月23日,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章丘县人。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赵某与被上诉人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上诉人赵某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某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上诉人赵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 开 新审判员 袁 峻审判员 李建林康赴枚二,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区人民法院(三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