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商初字第0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周文泉与江苏徐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万寨港分公司、江苏徐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泉,江苏徐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万寨港分公司,江苏徐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商初字第0657号原告周文泉。委托代理人葛长侠,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徐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万寨港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北郊万寨。负责人冯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玮,女,1968年12月10日生,汉族。被告江苏徐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西路263号。法定代表人刘仕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宇,男,1982年9月19日生,汉族。原告周文泉与被告江苏徐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万寨港分公司(以下简称万寨港)、江苏徐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文泉诉称:2014年6月12日和6月16日,原告向被告万寨港分别发运中煤2802.6吨和1008吨,因原告无货位,故借用徐州恒业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业公司)货位存放。该二批中煤价格总110万元,由万寨港销售。2014年6月25日,万寨港支付原告57万元,剩余53万元,承诺三个工作日到帐,并向原告出具了证明。但时至今日,万寨港仍未将该53万元支付。经查,万寨港系港务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应由港务公司承担,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欠款53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0880元。被告万寨港辩称:万寨港与原告没有签订任何合同,也不欠原告款项,因此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港务公司辩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二被告与其有合同关系,原告所主张二批煤系第三人存放于万寨港,后又通过合法的手续予以转出,因此二被告非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3日,万寨港出具到煤通知单一份,发货为原告,收货单位为恒业公司,实收数为2773.1吨。2014年6月16日,万寨港出具到煤通知单一份,发货人为原告,收货单位为徐州万运物流公司,货物名称为混煤,实发吨位为1008.98吨,实收吨位为1000.62吨。2014年6月25日,原告收到以万寨港名义出具的证明一份,该证明上加盖“江苏徐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万寨分公司”印文,内容为:“本公司由于欠周文泉货款一百一十万元人民币,现拿五十七万元,剩下五十三万三工作日到账。”证明上同时有“理货:王盼盼”及“同意孙卫”字样。原告周文泉陈述,王盼盼系万寨港工作人员,孙卫系万寨港南港负责人,其向万寨港供货均系与王盼盼洽谈,2014年6月25日证明也是王盼盼向其提供。经本院向万寨港南港作业区经理孙卫调查,孙卫陈述其未在2014年6月25日的证明上签字。经本院向工商部门查询万寨港工商登记材料中的印章情况,万寨港在工商登记材料中加盖的印章印文为“江苏徐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万寨港分公司”。另,万寨港提供2009年10月8日其与王盼盼签订的劳动合同书,2014年5月5日王盼盼的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及2014年5月7日万寨港“关于与王盼盼同志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证明王盼盼2014年5月7日已经从万寨港辞职。万寨港申请对2014年6月25日证明上孙卫的签名进行真伪鉴定。后原告对孙卫的调查情况予以认可,表示无鉴定必要,认为2014年6月25日证明上所签的“孙卫”应当不是孙卫所写。本院认为,原告周文泉提供的2014年6月25日的证明上加盖的印章印文与万寨港工商部门备案的印章印文不一致,名称及字数上存在明显差异。但该证明上打印的落款单位却是“江苏徐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万寨港分公司”,而万寨港对本案情况却毫不知情,说明他人以万寨港名义骗取原告的财产,本案涉嫌刑事犯罪。根据有关规定,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周文泉的起诉。二、本案移送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处理。案件受理费961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秀峰审 判 员 朱 静人民陪审员 吴其昌二○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闫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