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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行审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与建德市梅城新城建设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建德市国土资源局,建德市梅城新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杭建行审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钱晓华。被执行人建德市梅城新城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万生。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建土政罚决(2014)8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建土政罚决(2014)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建德市梅城新城建设有限公司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在本市梅城镇姜山村非法占用11146平方米土地建园区道路(钟山路),现已完工。其中所占土地1664平方米为住宅用地、95平方米为园地,均属于允许建设区,符合梅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893平方米为耕地、3364平方米为园地、2832平方米为林地、235平方米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63平方米为住宅用地,位于有条件建设区范围内,不符合梅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破坏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8)3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和《杭州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杭土资执(2008)39号)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建德市梅城新城建设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11146平方米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664平方米建设用地每平方米10元、95平方米农用地每平方米15元、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6494平方米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每平方米15元、破坏2893平方米耕地每平方米4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31195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6月28日送达,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亦未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2014年11月14日,申请执行人送达建土催字(2014)第243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经审查,本院认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对其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建土政罚决(2014)8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其中责令被执行人建德市梅城新城建设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11146平方米土地、恢复土地原状的内容,由建德市梅城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罚款人民币231195元的内容,由建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振审判员 陈潘根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