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民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徐州万裕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孙伟楼、江苏伟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万裕房地产有限公司,孙伟楼,江苏伟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解放路信用分社,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初字第00017号原告徐州万裕房地产有限公司,住址徐州市泉山区解放南路300号。法定代表人王毓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瓛,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聂鹏民,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伟楼。被告江苏伟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址邳州市运河镇广州东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孙伟楼,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正刚,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解放路信用分社,住址徐州市解放北路*号楼*楼。被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邳州市建设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乔建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海洋。委托代理人鲍珉,江苏正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州万裕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孙伟楼、被告江苏伟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徐州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解放路信用分社、被告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万裕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寄送“关于变更诉讼主体(原告)的申请”、“深圳市天宝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诉讼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一组,提出变更诉讼主体的申请。原告徐州万裕房地产有限公司称“原告徐州万裕房地产有限公司为抵消其债务,已向深圳市天宝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转让本案的诉讼债权与权益。至此,深圳市天宝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合法受让了本案的诉讼债权与权益。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本案的原告徐州万裕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债权受让人深圳市天宝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申请变更本案的原告主体(由徐州万裕房地产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市天宝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鉴于原告徐州万裕房地产有限公司诉称其已经将其在本案中所诉争的债权及权益转让给第三人,故原告对本案当事人所诉争的债权及权益不再享有直接的诉的利益,在本案中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州万裕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1300元,退回原告徐州万裕房地产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政审 判 员 周向前代理审判员 王素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