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罪犯李光强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62号罪犯李光强,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七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6日作出(2001)成刑初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光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24日作出(2001)川刑终字第40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0日以(2003)川刑执字第142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6年6月28日以(2006)川刑执字第96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6年6月28日起至2024年6月27日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8日以(2008)广法刑执字第5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本院于2010年12月20日以(2010)南中法刑执字第19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11月5日以(2012)南中法刑执字第21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该犯应于2019年1月27日满刑。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李光强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光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2年8月至2014年10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155分,月均5.74分。2013年1月获表扬奖励一次,奖标准考核分10分,累计得标准考核分165分。罪犯李光强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光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光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6月28日至2017年8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维登审判员 李 彪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玥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