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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二初字第8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王留旗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留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二初字第8678号原告王留旗。委托代理人侯鸿宇、鲁家奇,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A座6楼。委托代理人郭耀坤,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潘逊,该公司员工。原告王留旗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审理中,原告王留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王留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退给原告1180元。审 判 长 张 岩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刘帅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伍文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