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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宁法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欧国飞与詹世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国飞,詹世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宁法民初字第13号原告:欧国飞,男,1983年10月出生,汉族,住广宁县南街镇。被告:詹世庆,男,1971年5月出生,汉族,住广宁县南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国飞诉被告詹世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同意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属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国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永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逢玉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