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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刑执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赵杰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刑执字第905号罪犯赵杰,男,1963年3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济南监狱服刑。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济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本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1998)济刑一初字第19号执行通知书,交付执行其未执行的刑期。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经本院1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于2014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驻山东省济南监狱检察室检察员孙化进、姜桂灿出庭履行职务,报请人山东省济南监狱王存峰、范炜,罪犯赵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还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旁听。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提出,罪犯赵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对罪犯赵杰减刑,并当庭宣读了罪犯赵杰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计分考核及奖励情况等证据材料。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赵杰报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赵杰亦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一九九八年十月九日,本院作出(1998)济刑一初字第19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赵杰暂予监外执行。2004年11月26日本院作出(2004)济刑执字第2694号收监执行决定书,赵杰于2004年12月6日签收该决定书后一直潜逃在外,未能予以收监。后罪犯赵杰于2011年10月19日投案,本院予以交付执行其未执行的刑期(刑期自2011年10月19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止)。现罪犯赵杰入监服刑三年一月余。罪犯赵杰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表扬1次、记功1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收监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杰在签收收监决定书后一直潜逃在��,近6年后才投案,主观恶性较大,服刑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但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杰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桂审 判 员  刘建平代理审判员  魏吉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