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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商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王林洁与青岛永发食品有限公司、李常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洁,青岛永发食品有限公司,李常志,王聚花,刘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73号原告王林洁,女,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张瑞豪,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系原告丈夫。被告青岛永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于家村。法定代表人王玉阁,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常志,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青岛。被告王聚花,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青岛。被告刘迪,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青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洁与被告青岛永发食品有限公司、李常志、王聚花、刘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林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正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