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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靖园商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靖江市太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黄爱彬、刘丽君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太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爱彬,刘丽君,黄宗南,张国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园商初字第208号原告靖江市太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178399-X,住所地靖江市新桥镇礼士北街103号。法定代表人黄振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荣毅,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爱彬,男,1970年9月21日生,常州市新北区天安花园18幢甲单元701室。被告刘丽君,女,1973年1月22日生。被告黄宗南,男,1942年12月10日生。被告张国安,男,1973年6月2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太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爱彬、刘丽君、黄宗南、张国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太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6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付)。审判员  戴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