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林雪飞与高永帅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53-1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雪飞,高永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山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林雪飞。被执行人高永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烟仲字第468号裁决书,于2014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120000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茂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毕建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