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潘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31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暂住深圳市龙岗区。因本案于2014年3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辩护人肖某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公诉刑诉[2014]5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慧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及其辩护人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被告人潘某与被害人曾某在酒吧认识后,被告人潘某谎称自己是深圳户籍,在深圳市有车有房,且每月收入2万元等虚假信息,并伪造深圳市龙岗区的居民户口簿、房产证(深圳市龙岗区某小区)、驾驶证等证件后骗取曾某信任从而确定恋爱关系。在曾某提出要在2013年1月4日登记结婚,被告人潘某便伪造与曾某于2013年1月4日结婚的假结婚证件,从而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曾某发现被骗后于2014年3月24日报警,民警当日在深圳市龙岗区某小区内将被告人潘某抓获,并在被告人住处查获假结婚证、户口本、驾驶证等证件。被告人承认上述证件均为其找人伪造。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曾某的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以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建议对被告人潘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参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4日起至2015年2月23日止。)二、随案移送的结婚证一份、居民户口本一本,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晓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安首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