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弋民二小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弋民二小额字第00008号原告: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表人:陈明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健,该公司员工。被告:孙文,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自愿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晶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莹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