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字第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天津琦纳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凯威化工有限公司因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琦纳鑫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凯威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10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琦纳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东方大道166号B-602。法定代表人刘强,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天津市凯威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城凯威路1698号。法定代表人吴玉凯,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天津琦纳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凯威化工有限公司因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二中保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琦纳鑫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凯威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万元;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凯威化工有限公司执行费132400元;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天津市凯威化工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德明审 判 员 沈晶宇代理审判员 冯晓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