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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醴法民一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醴法民一初字第1491号原告李某某,男,1967年12月29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XX镇XX村**组**号。原告委托代理人邓姿江,醴陵市白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吴某某,女,1972年12月27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XX镇XX村**组**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胡洪斌、审判员易凯、人民陪审员吴艳辉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邓姿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原告之姑母介绍相识恋爱,1989年3月12双方在醴陵市白兔潭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两个儿子,长子李甲某,1989年3月29日生,次子李乙某,1990年7月9日生。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于2002年第一次出走,并拒绝回家,原告因此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离之后,被告中途回家一次,之后又于2012年正月十六日出走,一直到现在未回。原告认为,现被告下落不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吴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证明,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证据三、(2003)醴民一初字第544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原告第一次起诉后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事实。证据三、醴陵市白兔潭镇泉源村委会证明,拟证明被告吴某某于2012年农历正月十六日出走,一直未回家的事实。对于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被告没有到庭质证,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内容真实、合法,本院予以认定。依据本院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案案件事实确认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9年3月12在醴陵市白兔潭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1989年3月29日原、被告共同生育长子李甲某,1990年7月9日生育次子李乙某。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于2002年离家出走,原告因此向本院起诉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夫妻关系仍未改善,被告后来回家,但之后又于2012年正月十六日离家出走,现被告一直下落不明,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处理。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因被告两次离家出走,导致夫妻感情逐渐产生裂痕。被告吴某某于2012正月十六外出,至今未归,现已下落不明,原、被告分居已满两年,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某某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予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0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缴纳的,直接向农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红广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161101040002686。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审 判 长  易 凯人民陪审员  付建安人民陪审员  胡战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曾 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