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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刑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徐红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法刑初字第0012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红(绰号:小飞机),男,199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垫江县。2009年8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1年1月13日刑满释放;2013年4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2013年7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前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4年5月11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12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公诉刑诉(2014)1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红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红来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被害人帅某某经营的“渝合”超市,盗走该超市内的约50条香烟及100元现金,后被告人将上述部分被盗香烟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附近以3000余元价格销售给李某某(另案处理)。2014年7月2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徐红携带液压钳等作案工具来到重庆市李家沱9号恒大城三期34栋1-4被害人张某经营的“美满家”超市,通过使用液压钳将超市门锁剪断,进入店内,盗走店内47条香烟及现金200余元。后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附近将香烟以8000余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某。经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被盗的上述香烟价值人民币11125元。2014年7月2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徐红携带作案工具来到重庆市南岸区回龙路69号被害人陶某某开设的“归真”烟酒行,使用液压钳将门锁剪断后进入该店,盗走店内香烟122条、一台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及1850元现金。后被告人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附近将香烟以38000元的价格销售给李某某。经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陶某某被盗的上述香烟价值人民币56035元。另查明,被告人徐红盗窃帅某某的香烟,因无进货清单、品种无法确定,故无法鉴定其价值。盗窃陶某某的笔记本电脑,因无购买凭据、原物已灭失,无法鉴定其价值。被告人徐红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徐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徐红户籍信息、前科材料、抓获经过;被害人陶某某、张某、帅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胡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徐红供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6931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控方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本案第一笔盗窃的香烟,因无价格鉴定结论,控方未认定价值。但涉案香烟的销赃价,根据被告人供述和证人李某某证言,能够认定3000余元。故控方指控的本案盗窃金额低于实际金额至少3000元。被告人徐红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红有其他前科,且无退赃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7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8月12日起至2019年6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徐红退赔被害人帅某某经济损失3100元;退赔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11325元;退赔被害人陶某某经济损失57885元。三、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香烟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龚 一人民陪审员  曾亚玲人民陪审员  余俊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广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