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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余民初字第3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余姚市鸿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余姚市时代娱乐有限公司红河谷大浴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鸿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余姚市时代娱乐有限公司红河谷大浴场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民初字第3845号原告:余姚市鸿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风金。被告:余姚市时代娱乐有限公司红河谷大浴场。法定代表人:陈恒。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鸿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时代娱乐有限公司红河谷大浴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余姚市鸿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全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童阳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