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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纳溪民初字第2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泸州盛众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泸州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盛众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泸州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纳溪民初字第2203号原告泸州盛众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永河巷8号,组织机构代码:67142602-9。法定代表人罗思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肖篪,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刚,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泸州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顺河街村。法定代表人林焱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盛众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泸州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盛众混凝土工程有���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480元,减半收取3740元,由原告泸州盛众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曹琳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