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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执字第3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无锡嘉昊天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苏嘉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嘉昊天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嘉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锡执字第355-1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嘉昊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太滆广场北侧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吴小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旭凯,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江苏嘉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经济开发区文庄路。法定代表人陈烨,该公司总经理。无锡嘉昊天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昊天公司)与江苏嘉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14年6月16日作出的(2014)京仲调字第013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嘉辉公司向嘉昊天公司支付货款53421697.20元;二、案件仲裁费203104.24元由嘉辉公司承担。因嘉辉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嘉昊天公司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嘉昊天公司于2014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嘉昊天公司与嘉辉公司达成和解,嘉昊天公司撤回对嘉辉公司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北京仲裁委员会(2014)京仲调字第0132号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秦小兵执行员  杨文海执行员  李锡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