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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初字第2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杨景与孟康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景,孟康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2016号原告杨景。被告孟康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景诉被告孟康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华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惠英审 判 员  杨建立人民陪审员  朱玉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