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民初字第2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杨景与孟康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景,孟康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2016号原告杨景。被告孟康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景诉被告孟康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华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惠英审 判 员 杨建立人民陪审员 朱玉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