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李秀萍与王桂芝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萍,王桂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349号原告李秀萍,女,46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陆占国,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桂芝,女,54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萍与被告王桂芝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萍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显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