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松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李秀萍与王桂芝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萍,王桂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349号原告李秀萍,女,46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陆占国,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桂芝,女,54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萍与被告王桂芝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萍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显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