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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栖民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魏裕科与李金建、郭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裕科,李金建,郭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栖民初字第00039号原告魏裕科,农民。被告李金建,农民。被告郭传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裕科诉被告李金建、郭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裕科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淑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夏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