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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娄星行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娄底市娄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周友平、李立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娄星行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娄底市娄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长青中街3号。法定代表人李世平,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周友平。被执行人李立良。申请执行人娄底市娄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娄星区计生征字(2013年)第1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娄星行非执审字第39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娄底市娄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娄星区计生征字(2013年)第1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周友平、李立良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4)娄星行非执审字第39号行政裁定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4)娄星行非执审字第39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伟林审判员  王春红审判员  王学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志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