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胡永齐与张永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永齐,张永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163号原告:胡永齐,农民。被告:张永伟。原告胡永齐诉被告张永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XX信人民陪审员 戴金权人民陪审员 易善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崔孝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