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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胡永齐与张永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永齐,张永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163号原告:胡永齐,农民。被告:张永伟。原告胡永齐诉被告张永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XX信人民陪审员  戴金权人民陪审员  易善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崔孝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