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高波与薛辉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波,薛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80号申请人高波。被执行人薛辉。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民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3336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有工资账户,本院依法提取其工资收入,用以偿还欠款及承担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民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贵群审 判 员 徐昭贵代理审判员 韩庆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