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简阳民初字第3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03
案件名称
朱林与钟富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林,钟富滔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简阳民初字第3151号原告:朱林,女,198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告:钟富滔,男,199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林诉被告钟富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林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林负担。审判员 陈 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远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